4+0湛江集美大学是福建省较早与国外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校之一。200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学校开始与美国库克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和国际会计专业学士学位教育项目。项目至今已成功办学15年,培养毕业生3000多人,是目前福建省唯一经教育部复核批准的计划外自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0学校学院是集美大学外国留学生归口管理单位。集美大学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内涵,每年吸引大量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至今已培养世界各地的语言生、留学生数百人。
湛江4+0为了提高自己初来乍到的语言和适应能力,来澳洲头4个月的时候住在homestay,虽然费用略贵,但是也为我后勇于说英语,并且融入澳洲文化和环境打下基础。4+0学校白人老奶奶很主动,人也很nice,每天放学回家都会问我们(当时还有日本人和中东人也寄宿这里)。“今天在学校上课会学什么?老师怎么样?有没有交到新朋友….“。晚饭后也会拉着我们“团队合作”一起洗碗,然后一起聊天,讲讲大家自己国家的事情… 周末开着房车带我们去参加当地的节日,了解当地法律,或者教我们做西餐和烘焙饼干蛋糕。因为老奶奶的“家庭教育”加上上语言期间,上课积极回答,口语确实进步了许多,觉得说英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但是由于大学课程表很紧张,所以为了节约时间,离开了寄宿家庭,毕竟上学还要转公交车。这段生活也就告一段落了。
美国留学gpa低本科未毕业也可申请硕士挽救学历美国大学严进严出的制度让不少留学生倍感压力,湛江4+0进入学校以后会发现在美国大学的毕业难度要比国内大学高出好几个层级,因为学术要求高,不少学生都会遇到挂科,最后gpa低达不到学校要求4+0学校。在美国对学生的gpa要求很严格,本科生gpa不得低于2.0,一旦低于学校要求,并且持续一段时间情况没有得到改善,就会面临被学校开除或劝退了。
湛江4+0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大学生不住在学校。事实上,除非他们需要去另一个州学习,大多数当地学生根本就不住在学生宿舍里:他们住在家里。在澳大利亚,学生生活的整个概念是不同的,要接受它,你需要忘记你对自己所习惯的东西的期望。在澳大利亚,你能否进入大学完全取决于你自己。不管你是选择沉静地听课,还是努力去了解你的同龄人,每个人都会认为你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你的大学经历完全是由你自己的选择决定的。这也适用于你的学术水平,如果你不交作业,你将会失去一定比例的分数,直到截止日期一过,在那之后你将会面临挂科。在澳大利亚的大学里,你被当成一个成年人,对你的社交和学习负全责。这听起来可能有些吓人,甚至有些冷漠,但实际上这是出于对个人空间和成熟的尊重。4+0学校如果你需要帮助,不要害怕问:由于一些国家的质量保证措施,澳大利亚的大学保护国际学生的利益和需求在世界上是最高的标准。澳大利亚人很友好,总是会帮助你,但如果你看起来不需要,他们不会主动冒犯你。
1. 高质量的教育水平既然是出来学习,湛江4+0那么学校肯定是第一要考察的因素。根据2018年泰晤士报高等教育网最新数据显示,在世界大学300强排名中有22所澳大利亚大学。比同样受欢迎的加拿大多出了8所高校。(图片来源:The Times Higher Education)为什么澳大利亚的教育能一直稳居世界顶尖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国内各教育院校的教育水平和质量非常重视,要求严格。在这里无论是大学、中小学、职业教育与培训还是英语语言培训,都有着全面完整的质量保障措施,保障了高品质的教育水准。 老师们的作用也很关键,他们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善于启发学生自主思考,鼓励学生挑战自我。4+0学校这也是为什么澳大利亚培养出无数优秀人才,包括多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
湛江4+0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虽然经历了从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原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过程,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赵某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该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并未发生任何变化。4+0学校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说,试用期制度的设定,是为了给予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彼此适应、相互选择的机会,并且赋予劳动关系双方能以较低的成本、较简捷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其最终目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并且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已经管理并使用了1年,应该说,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A公司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说明A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是认可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再约定试用期是不必要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同时,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这一整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负责指挥管理劳动过程甚至发放工资等权利义务的。因此,A公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而强调“同一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避免同一主体滥用试用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考察。本案中,基于强调主体这一角度,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在劳务派遣中已经掌握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基于强调岗位这一角度,劳动者从劳务派遣转换为A公司直接用工,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再次适用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