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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申请4+0学校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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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4+03+2大专班指的是中专院校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在中专完成3年学习后,再到联合所办学校完成2年课程,分段式教学,三二分段制学生需在中专学习阶段参加"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统一转段选拔考试,成绩合格者转入高等院校完成两年大专学习.发两年制大专文凭。4+0学校前三年实行中专收费标准、后两年实行大专收费标准。3+2高职毕业后拿到的文凭是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文凭,不是成人高考文凭。大专毕业后还可参加高职升本科考试,继续深造大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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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语国际高中班是威海景义外国语学校与韩国4所大学合作交流的成果,该项目实施“3+4”学制,4+0烟台即“国内中专3年+韩国大学4年”,国内国际贯通培养。1. 4+0学校打破传统升学模式,轻松就读海外名校;2. 文凭和专业含金量高,全球认可;3. 优势专业自由选择;4. 双语言能力+海外经历,未来前景更广阔;5. 眼界更开阔,环境适应能力更强。招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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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学校上海理工大学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是一所上海市属重点建设的应用研究型大学。2016年7月,学校成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防特色高校。2018年,学校成为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试点单位。烟台4+0学校办学文脉源于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工学堂。学校包融了沪江大学的美丽校园及其教育国际化的思想、视野、格局,也包融了沪江商科的发展思维;学校传承了德文医工学堂以来的百年工程教育传统,孕育了一大批爱国青年和志士仁人,滋养了一大批学术精英、工程专家和社会翘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十余万优秀专业人才,享有中国“制造业黄埔军校”的美誉。学校传承发展“信义勤爱、思学志远”校训,以校训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学识抱负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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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台4+0一张劳务派遣公司起名叫“奥斯维辛”的截图在网络中广泛流传,引发舆论热议。经界面新闻查阅工商档案发现,截图内容为真。4+0学校这家“平原奥斯维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连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同时他还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给公司起名为“奥斯维辛”,不知道老板是怎么想的;而每天进出这家公司的人又是什么感受。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家起名为“奥斯维辛”的竟然还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奥斯维辛”,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出现,颇耐人寻味。 一些批评认为这家公司用心险恶,其实也有些诛心。但是对历史的无知,恐怕于这家公司而言,确是板上钉钉。奥斯维辛是波兰南部的一个小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上百万人死于纳粹德国在此设立的集中营内,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犹太人。电影《辛德勒的名单》对集中营内无休止的劳动和残忍的杀戮有比较写实的画面。正因为奥斯维辛有过如此沉重的历史,给公司起名是对历史的冒犯,也是对人类情感的冒犯。所以从情感上讲,这家公司名字被曝出并且证实后,也必然不被公众接受。不仅如此,公司取名为“奥斯维辛”,在法律上也不被允许。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就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此外,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内容更为具体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该《规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其中,企业名称中“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鬼’”等内容的,均适用于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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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4+0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虽然经历了从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原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过程,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赵某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该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并未发生任何变化。4+0学校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说,试用期制度的设定,是为了给予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彼此适应、相互选择的机会,并且赋予劳动关系双方能以较低的成本、较简捷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其最终目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并且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已经管理并使用了1年,应该说,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A公司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说明A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是认可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再约定试用期是不必要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同时,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这一整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负责指挥管理劳动过程甚至发放工资等权利义务的。因此,A公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而强调“同一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避免同一主体滥用试用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考察。本案中,基于强调主体这一角度,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在劳务派遣中已经掌握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基于强调岗位这一角度,劳动者从劳务派遣转换为A公司直接用工,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再次适用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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