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船员一张劳务派遣公司起名叫“奥斯维辛”的截图在网络中广泛流传,引发舆论热议。经界面新闻查阅工商档案发现,截图内容为真。船员学校这家“平原奥斯维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连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同时他还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给公司起名为“奥斯维辛”,不知道老板是怎么想的;而每天进出这家公司的人又是什么感受。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家起名为“奥斯维辛”的竟然还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奥斯维辛”,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出现,颇耐人寻味。 一些批评认为这家公司用心险恶,其实也有些诛心。但是对历史的无知,恐怕于这家公司而言,确是板上钉钉。奥斯维辛是波兰南部的一个小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上百万人死于纳粹德国在此设立的集中营内,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犹太人。电影《辛德勒的名单》对集中营内无休止的劳动和残忍的杀戮有比较写实的画面。正因为奥斯维辛有过如此沉重的历史,给公司起名是对历史的冒犯,也是对人类情感的冒犯。所以从情感上讲,这家公司名字被曝出并且证实后,也必然不被公众接受。不仅如此,公司取名为“奥斯维辛”,在法律上也不被允许。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就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此外,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内容更为具体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该《规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其中,企业名称中“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鬼’”等内容的,均适用于该规定。
烟台船员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虽然经历了从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原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过程,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赵某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该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船员学校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说,试用期制度的设定,是为了给予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彼此适应、相互选择的机会,并且赋予劳动关系双方能以较低的成本、较简捷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其最终目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并且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已经管理并使用了1年,应该说,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A公司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说明A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是认可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再约定试用期是不必要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同时,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这一整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负责指挥管理劳动过程甚至发放工资等权利义务的。因此,A公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而强调“同一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避免同一主体滥用试用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考察。本案中,基于强调主体这一角度,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在劳务派遣中已经掌握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基于强调岗位这一角度,劳动者从劳务派遣转换为A公司直接用工,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再次适用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烟台船员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促进中英两国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SCSE)与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SQA)于2003年共同将英国高等教育文凭项目引入中国。船员学校在中英政府的支持下,北京理工大学于2007年开展了英国高等教育项目即3+2多国留学本硕连读项目,并交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具体承办。3+2项目是英国高等院校普遍接受的阶段性学历教育,具有高质量的课程体系、先进的教学理念、学术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特色,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及好评。近年来,学校积极拓展学生升学范围,3+2项目已与13个国家110余所大学建立了升学通道。即学生在北京理工大学学习3年后,可以选择110多所大学继续学习,最短1年即可获得国内外认可的本科学士学位并可直读1年制硕士课程。教育部对留学归国学生所获学位根据相关条例给予认证。北京市政府将根据2009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对留学归国学生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和安置工作。
烟台船员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江西省20所国家级、省级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之一。船员学校坐落在享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美誉的英雄城--江西省会南昌。拥有象湖和向塘2个校区,占地面积850亩,各类在校生6000余人。教学设施和运动场(馆)齐全,图书馆藏书32余万册,有各学科实验室60多个,校内实训中心6个、校外实训基地20余个。学院“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人数65%,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占35%,形成了一支由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企业工程技术专家、教学名师组成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烟台船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试用期是在劳动者刚入职时设置的,这就表示,在劳动者已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同一用人单位是不能再设置试用期的。船员学校那么,本案中,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应该作何理解呢?赵某经历了从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直接用工的过程,从法律规定方面审视,他的用人单位从劳务派遣公司转换为A公司;从客观事实方面审视,赵某自始至终都在A公司处提供劳动。那么赵某能否视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在赵某在A公司的平面设计专员的岗位上已工作一年的情形下,A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法。有观点认为,在本案中,涉及到了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为劳务派遣公司及A公司,所以,A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当然可以约定试用期。只是在本案中,赵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A公司与赵某约定试用期6个月超过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