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3+2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虽然经历了从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原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过程,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赵某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该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并未发生任何变化。3+2学校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说,试用期制度的设定,是为了给予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彼此适应、相互选择的机会,并且赋予劳动关系双方能以较低的成本、较简捷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其最终目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并且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已经管理并使用了1年,应该说,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A公司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说明A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是认可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再约定试用期是不必要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同时,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这一整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负责指挥管理劳动过程甚至发放工资等权利义务的。因此,A公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而强调“同一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避免同一主体滥用试用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考察。本案中,基于强调主体这一角度,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在劳务派遣中已经掌握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基于强调岗位这一角度,劳动者从劳务派遣转换为A公司直接用工,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再次适用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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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3+2一张劳务派遣公司起名叫“奥斯维辛”的截图在网络中广泛流传,引发舆论热议。经界面新闻查阅工商档案发现,截图内容为真。3+2学校这家“平原奥斯维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连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同时他还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给公司起名为“奥斯维辛”,不知道老板是怎么想的;而每天进出这家公司的人又是什么感受。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家起名为“奥斯维辛”的竟然还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奥斯维辛”,这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出现,颇耐人寻味。 一些批评认为这家公司用心险恶,其实也有些诛心。但是对历史的无知,恐怕于这家公司而言,确是板上钉钉。奥斯维辛是波兰南部的一个小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上百万人死于纳粹德国在此设立的集中营内,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犹太人。电影《辛德勒的名单》对集中营内无休止的劳动和残忍的杀戮有比较写实的画面。正因为奥斯维辛有过如此沉重的历史,给公司起名是对历史的冒犯,也是对人类情感的冒犯。所以从情感上讲,这家公司名字被曝出并且证实后,也必然不被公众接受。不仅如此,公司取名为“奥斯维辛”,在法律上也不被允许。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就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此外,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内容更为具体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该《规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其中,企业名称中“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鬼’”等内容的,均适用于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