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自主招生该项目学生在武汉理工大学学习4年,项目培养计划由武汉理工大学与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共同制定,共享双方优质教学资源。课程教学由双方大学资深教师共同承担,采用双语教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该项目培养具备艺术创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及创作能力的国际化、应用型的艺术设计高级专业人才。自主招生中介学生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达到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学位颁发条件,可获得英国威尔士三一圣大卫大学艺术设计文学学士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获学士学位后可选择就业,或进入国内外大学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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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自主招生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赵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虽然经历了从劳务派遣用工转换为原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过程,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赵某在A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该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自主招生中介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上来说,试用期制度的设定,是为了给予刚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彼此适应、相互选择的机会,并且赋予劳动关系双方能以较低的成本、较简捷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其最终目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并且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赵某已经管理并使用了1年,应该说,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技能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A公司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说明A公司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是认可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再约定试用期是不必要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同时,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这一整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负责指挥管理劳动过程甚至发放工资等权利义务的。因此,A公司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制度,是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岗位进行考察;而强调“同一用人单位”,则是为了避免同一主体滥用试用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考察。本案中,基于强调主体这一角度,作为用工单位的A公司在劳务派遣中已经掌握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基于强调岗位这一角度,劳动者从劳务派遣转换为A公司直接用工,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再次适用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所谓的“3+2”就是指高职生在高职高专学校读书三年,烟台自主招生然后报名参加一个考试,如果该生被大专院校录取,就可以在那个学校读书两年。自主招生中介两年之后,该生就可以拿到该大专院校的文凭。